黑种草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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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5/1/6 21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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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的案例中,提到了熊孩医院事件,家属向外卖失主索赔,显而易见,法院不可能支持这种盗窃行为与无理的赔偿要求。

本期的案例,同样存在碰瓷的嫌疑。男子偷中药草后,回家泡酒喝完后猝死,家属竟然向药店老板索赔万,法院会支持吗?

案情回顾

刘某出生在中医世家,从小对中医感兴趣的他,为了子承父业,跟着父亲学习医术。

在30岁左右,刘某慢慢接手了父亲的药店。刘某从父亲那学习的不止有医术,还有医德。面对患者,刘某会耐心地讲解注意事项,有时还会直接帮人熬好中草药。因此在街坊邻居中,受到了一致的好评。

进入梅雨季节,往往是刘某最繁忙的时候。他会查看各种药草的受潮情况,然后把其中潮湿发霉地清理出来,之后还要把受潮的药材,拿到屋外进行晾晒。

周围的邻居都很和善,刘某也不用担心药材被偷走。中午拿出去晾晒,两三个小时后就收回。长期保持这样规律的刘某,并没有出现什么意外。令刘某没想的是,在药材全部晾晒完后的一个月,他被告上法院,罪名是过失之人死亡。

收到传票的刘某,以为是诈骗,就没有理会。谁知,没过多久民警就上门将刘某逮捕。被抓后的刘某,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。

在刘某晾晒草药的过程中,路过的张某看到药店前面的草药,顺手拿了几根看着值钱的草乌。由于晾晒的草乌并不多,加上张某也只顺走了几根,刘某对此没有察觉。

张某回家后,将偷来的草乌泡在酒里,吃饭时喝了几杯。当天晚上,张某腹痛不止,张某的家属以为他只是肚子疼,也没有太在意,半个小时过后,张某实在疼痛难忍,待到家属反应过来后,张某已经没了呼吸。张某家属见状,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。

由于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,张某最终身亡。经鉴定,张某的死因是药物中毒。据了解,草乌是一种带有毒性的中药材,过量服用会让人体出现恶心呕吐和四肢麻木等中毒症状严重时,还会危及生命。

张某家属回想起张某泡酒用到的药物,便把责任全部归咎在药店老板的身上,不但要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,还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。

一审判决

庭审现场上,张某的家属认为,刘某在明知道草药有毒的情况下,还拿出来晾晒,也不放警示牌,正因为刘某的行为导致了张某误食,所以刘某应当为此事负责。

刘某认为,自己晾晒草药的行为,附近的邻居都知晓,也没人对此感到异议,他不能预见张某会偷草药,并且食用,所以不应由他承担责任。

法院认为,刘某晾晒的草乌系有毒物品,刘某身为医生,明知道草乌有毒还在公共场所进行晾晒,没有放警示牌提醒他人,系过失致人死亡。

最后,刘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,并附带民事赔偿30万元。

一审判决过后,刘某感到不服,提起上诉。

二审判决

厦门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张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,刘某晾晒药物是正常的经营行为,一般人不会随意食用中草药,即使食用也要遵循医嘱,刘某不能预见张某偷食药物,张某的死亡和刘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因此,刘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张某偷盗他人财物有悖公序良俗,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道误食药物的危险性,在此前提,张某仍将其泡酒饮用,应当负主要责任。

最后,基于人道主义,法院判处刘某赔偿张某家属4万元。

本案中,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?

律师说法

张某偷草乌的行为构成盗窃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
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,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张某“顺手牵羊”的行为,构成盗窃,依法应处五至十日拘留。

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

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,在法律上过错构成有四个要件:

1.损害事实;

2.行为违法;

3.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;

4.行为人有过错。

本案中,损害事实存在(张某死亡),行为违法不存在(刘某晒药草的行为),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。唯一有争论的地方,是刘某是否应该树立警示牌,二审法院基于此点,判刘某赔偿4万元,也比较合理。

近年来,恶意“碰瓷”的事件时常发生,前段时间昆山一小区保安追赶小偷致其跳河溺亡,家属反过来向保安索赔万。最终,法院认为物业人员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,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,驳回小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确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,要在自然事实的因果关系链上切一刀,这样才不会使一个行为人因为行为而承担漫无边际的赔偿责任。

对此案,你们怎么看?

注: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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